债转股流程是什么?债转股可分为如下步骤:
1、负债企业股东(大)会对商业性债转股作出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
(1)股东(大)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
(2)股东(大)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以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另外,如果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股东会同意商业性债转股的决议以及公司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决议这两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比例通过时不包括债权人本身。
2、审计与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审计应当包括对债权债务的账面核对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账簿明细记录在内的公司各类票据凭证的审查;评估则是保证债转股的作价出资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转股目标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债转股目标企业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脱困计划和安排;
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和能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标准;
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应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和股份转换的价格和条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债权用于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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